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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以奖代补的
实 施 细 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鄂州发[2007]5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7年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鄂发[2007]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市场优势和加工优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更加开放的思路谋划鄂州农业的发展,坚持都市农业、城郊农业、观光农业发展方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巩固、完善、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切实加大农业投入,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稳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户为重点,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模式,走集中连片、小群大规模、基地化、产业化发展之路。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二条 到2010年,全市农业增加值达到33.2亿元,年均增长7%,其中:水产、畜牧、蔬菜、林果等四大支柱产业增加值达到24亿元,占农业增加值的72.3%;旅游观光农业增加值5亿元,占农业增加值的15.1%。培植粮食加工能力过万吨,水产、蔬菜产品加工能力过千吨,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龙头企业2-3家;销售收入过千万元的加工企业15-20家;发展农业优势品牌和驰名商标2-3个;主要农产品加工率达到60%,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率达到1.5: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4800元,年均增长6.5%。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三条 水产基地建设的核心是将武昌鱼原种场提升为省级核心园区,建设省级“鄂州市水产加工园区”,形成水产规模化生产、加工与休闲旅游相结合的现代渔业区域布局。以建设水产板块核心园区为重点,完善、配套、提高鄂州50万亩无公害水产板块。重点建设五条水产走廊:杜山至三山湖10公里武昌鱼养殖走廊,东沟六十至磨刀矶10公里珍珠养殖走廊,长港至三山湖10公里高效渔业走廊,蒲团、五四湖至长港10公里精养走廊,庙岭红莲湖沿岸10公里蟹蛙鳝特养殖走廊。水产养殖基地建设重点是:一抓集中连片。逐步将海拔17.5米以下的5.05万亩低洼湖田退田还湖,建成高标准、高质量的连片精养鱼池,使全市精养鱼池面积达到28万亩。二抓基地建设标准。按照“鱼池鱼舍”标准化、道路交通网络化、供水排水机电化、管理模式科学化、养殖品种优质化、产品无公害化的“六化”要求,加强引导,集中投入,全面提高基地档次。完善园区渔舍建设,全面优化园区养殖品种,优质率达到75%以上。三抓加工园区建设。由鄂州市梁子岛水特产工贸有限公司、鄂州市武昌鱼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鄂州市梁子湖李氏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长江绿绿食品加工厂等为主的水产加工龙头企业组成,消化和转化水产品,增加水产品附加值,促进基地建设的提档升级。通过以上措施,促使我市水产养殖基地成为全省有影响、有地位、高效益的样板工程、亮点工程。
第四条 畜禽板块基地重点建设已纳入《全省农业板块基地建设意见》的优质三元猪板块、优质禽蛋板块和畜禽良种繁育基地。一是以樊湖线和燕杨线两条优质三元猪优势产业带为主建成优质三元猪板块,年出栏优质三元猪50万头;二是以四湖地区(梁子湖、花马湖、五四湖、四海湖)为主建成优质禽蛋板块,年饲养优质蛋禽300万只;三是以湖北省原种猪场、鄂州市大丰牧业有限公司、市畜牧良种场为主建成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成畜禽养殖小区30个,全市畜禽饲养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主要畜禽产品实现无公害生产;“四海湖”牌猪肉和“大康”牌绿壳鸡蛋唱响湖北市场。
第五条 在确保全市40万亩蔬菜种植面积不下滑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无公害”蔬菜基地。蔬菜基地建设:一抓连线成片。实现核心“无公害”基地面积达到20万亩。二抓基地基础设施。兴建一批高标准的蔬菜大棚,完善一批喷灌设施,全面推广频振式杀虫灯,普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全面进行测土配方施肥。要以杜山生态农业科技园为重点,建设现代农庄式精品核心园区。三抓优势品种相对集中。形成以武汉、黄石、鄂州近郊的新庙、杜山、杨叶、葛店、庙岭、临江为基地的城郊型板块;以花湖、太和、沼山、东沟为重点的水生蔬菜板块;以燕矶、新庙为重点的红菜苔板块;以蒲团、杜山为重点的西(甜)瓜板块。四抓“无公害”品牌建设,同时开展蔬菜“进汉入超”,推行连锁配送,构建新型蔬菜产销体系。
第六条 林果基地建设,要以胡柚基地为主体。主要抓好10万亩胡柚基地的续建工作。胡柚基地规划是:梁子湖区以沼山镇为核心,辐射到太和镇、东沟镇,形成规模5万亩;鄂城区以沙窝、汀祖、花湖三乡镇为中心,形成规模3万亩;华容区以庙岭镇为中心,形成规模2万亩。同时完善和拓展东佛苗圃基地、杜山黄金梨基地、红莲湖花卉、太和镇特色花卉苗木基地等10个苗木花卉基地。
第七条 利用粮食主产县(市)、土地整理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国家和省级项目资金建设高产农田,重点建设20万亩二级以上优质大米生产基地,努力使我市跻身全省优质水稻板块。
第四章 龙头企业及品牌
第八条 重点扶持鄂州市华苑米业有限公司、鄂州市广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市信源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嘉禾油脂有限公司、鄂州市宏发饲料厂、湖北瑞华药业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市武昌鱼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等产值过千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湖北凤凰薯业有限公司、鄂州市梁子岛水特产工贸有限公司、鄂州市洪达调味品厂等具有发展潜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九条 我市目前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华苑米”、“洋澜米”、“嘉禾油”、“憨哥酒”、“神凤凰粉丝”、“月亮珍珠”、“琼珠藠头”、“紫燕红菜苔”、“宏发饲料”、“四海湖猪肉”、“大康绿壳鸡蛋”、“四海湖西甜瓜”等名优农产品要借我市“武昌鱼原产地”认证的契机,加盟“鄂州武昌鱼”、“鄂州梁子湖”两大品牌系列,使品牌优势成为商品优势、经济优势。
第十条 健全和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才。通过引导、培训、奖励等多种方法,使这些组织和人才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加大投入是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最现实、最直接的途径。涉及“三补”(粮食、良种、购农机)补贴,基地建设、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病虫防治、质量监测、水利设施、生态家园、良种扩繁、生态保护等方面源自中央和省级支农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现代农业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现代农业发展基金,设立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基金。市级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作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并且每年以10%的比例递增。
第十三条 市级各金融部门在信贷上要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省、市重点龙头企业和重点专业合作组织,优先安排贷款。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收购本地原料所需资金,银行可根据企业或合作组织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依据企业的信用程度适量发放信用贷款,并根据产品的周期性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水产品初加工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依照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只要土地非永久固化,在税费征收上视为农业用地。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
第十五条 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项目,自该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由该项目税收受益方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六条 为农产品加工业服务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新技术开发、新技术转让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土地用于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所获得的收入、科研单位向产业化实体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农业技术培训及有偿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市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市级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
第十八条 给予农业招商引资引智比工业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推进项目强市工作的意见》(鄂州发[2006]4号)实施。
第十九条 对当年新建的、养殖规模达到生猪1万头、肉(奶)牛500头、鸡(鸭、鹅)10万只以上的养殖小区和规模场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养殖小区和规模场当年引进优良种用公母猪达到100头以上的,每头补贴100元;当年引进父母代种禽(鸡、鸭、鹅)达到1000套以上的,每套补贴2元。
第二十条 对当年新建的、种植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大棚菜,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连片种植单一蔬菜品种超过1000亩,每亩一次性补助2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新建的、连片种植规模达到300亩以上的胡柚园,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对当年新建的、连片种植规模达到500亩以上的花卉园,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由龙头企业扶持并与农户签订了产销合同和实行专业化生产的、种植规模在1万亩以上或畜禽养殖业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补助1-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当年新建的、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名特优水产品种放养超过70%的,每亩补贴100元,标准鱼舍每栋补贴200元。对水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鲜鱼超过50吨的,以上年加工量为基数,每超过1吨补贴500元,依据企业购销、纳税等有效凭证进行兑现。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或直接向超市供货500万元以上(均以销售合同和税收发票为依据),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1-3万元。以后以上年为基数向超市供货,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引进、研发的新产品获国家级、省部级农产品深加工专项项目并投入生产的,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首次获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企业出口创汇的奖金额度,按当年实际出口值比上年每增加一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
第二十八条 出口植物或动物源性食品的加工企业首次获得国家出口卫生注册或获得国外卫生注册和HACCP官方验证的,每个分别奖励1-2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纳入省级农业板块基地建设的,每个板块基地补助1-3万元;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首次获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对新出台农产品地方标准并经法定部门颁布的,每项奖励1-2万元。
第三十条 企业产品首次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分别奖励0.5-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了标准化体系并首次经确认的,或首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保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三个认证的,每项奖励1-2万元。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对从事农产品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当年经营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运作规范的,经年度评比为优秀的专业合作组织奖励1-2万元。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专业村建设。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专业村建设标准,认真组织专业村创建工作,对通过验收达标且年度评比为优秀的村,每村一次性给予0.5-1万元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均在市级现代农业发展基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中列支,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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