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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鄂州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物业、农业机械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蓝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和生态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场、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水生动物植物检疫。

六、制定农业研究、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

七、监督实施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业各产业产品、绿色食品及农村生产生活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饲料、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内生产、外市引进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饲料、农药、兽药、蜂药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标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渔药、农药的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监督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负责全市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全市农村能源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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